捍衛學術言論自由 反對鴨霸財團欺壓研究學者

2012年6月23日 星期六

台塑告學者民事第二次審理 證據仍不足 8月9日再審


作者 ; 朱叔娟
文章出處 ; 台塑告學者民事第二次審理 證據仍不足 8月9日再審

台塑六輕內兩公司告中興大學環工系教授莊秉潔案,民事部分今(2012.6.21)台北地方法院二度審理,201253第一次審理要求台塑補充事證,台塑委任律師蔡順雄表示已盡可能提出資料,不足部分則提出調查證據聲請,請法官命環保署、中興顧問公司、雲林縣政府、國民健康局提供資料。

法官鄭昱仁認為台塑提出證據仍不足,應再補充。而雙方針對台塑提告莊秉潔言論部分哪些屬事實陳述、哪些屬評論有不同看法,法官要求台塑應再釐清。

另外台塑以非財產損失求償4千萬元,法官要求台塑應指明這是什麼權利。莊委任律師詹順貴則要求台塑應提出這4千萬元的計算基礎。下次審理時間:89日下午4點半。

法官今天也強調,這是一起學術言論自由的訴訟,只要莊秉潔確實有自己的研究,且依此做出報告,院沒有要審查學術誰對誰錯

刑事不起訴 台塑已聲請再議

台塑六輕內的台化纖維公司、麥寮汽電公司,20123月依民法184195對莊秉潔提起民事訴訟,求償4000萬元,並要求在4個平面報紙頭版刊登道歉啟事,另依刑法310控告加重誹謗罪。

刑事告訴部分,台北地檢署檢察官於201266日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「犯罪嫌疑不足」,做出不起訴處分。台塑委任律師吳雨學今天表示,不滿檢察官未開庭就草率不起訴,已向高檢署聲請再議。

台塑聲請調查證據

台塑提出莊秉潔於100113日環保署舉行的「六輕工安事件環境監測及蒐證方法」專家會議中指稱:「…六輕建廠之後很多地方癌症增加了…」,第一次審理時莊委任律師詹順貴認為台塑只截取片斷資訊,看不出前後文,要求補提完整譯文、光碟。但台塑今天並未提出完整譯文,法官要求應再提供。

台塑在起訴狀中提出環保署新聞稿做為證據,莊委任律師詹順貴上次審理就指出新聞稿不是公文書,不能當證據。今台塑請法院命環保署提供,莊委任律師陳彥君表示,台塑要環保署提供,表示自己沒有資料就浮濫起訴,而且台塑也沒有參加這些會議,針對莊的言論都只是捕風捉影,她認為已沒有函查必要。

台塑律師蔡順雄認為有必要調查證據,因環保署新聞稿也指莊的言論不公允,而新聞稿有具名,當然符合公文書,現待證的是關於內容的部分。

要求台塑提供煙道申報數據 並未提供

由於台塑在起訴狀中指莊在專家會議中說「六輕自己煙道資料到現在為止是空的」說法不實,法官要求應舉證台塑的確有申報。

台塑委任律師蔡順雄表示,台塑的確有向雲林縣環保局申報,也有資料,但因營業機密所以不能提供,反要莊秉潔舉證。但法官說:「你們一直要說事實,請你們提供煙道申報資料也算合理」。

莊委任律師詹順貴指出,所謂「空的」只是一種評論,不足以做為事實認定的基礎,「空的」指的是六輕排放的致癌物質,他提出一分台塑委託成大教授李俊璋所做報告,內容提到六輕各廠排放的戴奧辛也只有麥寮汽電有申報。

()2012.5.3 民事第一次審理,法官、兩造律師發言主要如下:

莊的辯護律師陳彥君、詹順貴:莊所做言論都有所本,並無惡意,台塑應舉證莊的言論是惡意。而台塑提出「登報道歉」並不符「比例原則」。依大法官釋字第656號指出,啟動強迫登報道歉來回復名譽是一最後手段,莊的言論並沒有造成台塑精神痛苦,台塑應說明登報道歉的必要性。

台塑律師:陳怡妃、吳雨學:學術言論自由是否無限上綱、不可侵犯有待商榷,非財產損害跟精神痛苦是兩回事,依民法第195條:不法侵害他人名譽,被害人雖非財產損害,也可請求賠償相當金額。名譽被侵害得請求回復名譽的適當處分。」

法官鄭昱仁:言論不實要有真實惡意,台塑需再說明侵害事實、造成什麼損失、請求是否相當。原告的憑證是什麼?不能只給我兩份新聞稿,你是要證明台塑六輕都沒有汙染嗎?

陳怡妃:根據中興顧問公司報告做的超聯結,並沒有莊所提資料(指六輕排放各種重金屬占地方排放的比例)

法官:原告指人家言論不實要舉證,不能只從人家的言論抓毛病。你提供的是新聞稿可以佐證嗎?你要證明,言論不見得用現在眼光看,社會對六輕本來就有汙染,你要舉證你沒有汙染。人家是針對國光石化發言,你自己跳出來也很奇怪,你再討論看看。

詹順貴:對方告的侵權行為很空洞,都只截取片斷資訊,看不出前後文,要補提完整譯文、光碟。

(詹順貴當庭出示一份六輕66根煙囪表格並做好編號,要求一一填具哪些有申報、哪些沒有。不能只說「相關檢測資料都提送到雲林縣環保局」,而指控莊說「六輕自己煙道資料到現在為止是空的」不實)。

原告提的環保署新聞稿也不是公文書,不能以此訴訟。原告指莊所用空汙模式是自創,事實是莊的模式已經環保署認可。

陳怡妃:這些都可以再補充資料。

法官:(台塑律師原要求2個月內提出證據,莊的律師指太久,後法官提1.5個月)下次出庭2012621日下午4點,出庭前10天提相關證據資料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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